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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余深孝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深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35号罪犯余深孝,男,1980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深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深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余深孝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余深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深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余深孝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深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11日至2015年5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