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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缑峰与张延军、缑广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缑峰,张延军,缑广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缑峰,男。被执行人:张延军,男。被执行人:缑广凡,男。申请执行人缑峰与被执行人张延军、缑广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缑峰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12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本金8万元,月利率2%,从2013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延军、缑广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延军自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缑峰15000元后,关于剩余款项及利息,经“四查”,被执行人张延军、缑广凡现在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于申请执行人缑峰谈话,其不能提供两位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缑峰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