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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玉米51136斤,每斤0.88元,总计45000元,约定1月25日前给付,到期后被告没有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用9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贺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