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委托代理人蔡亚权,蕲春县张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3年7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