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施宗标、沙筹妹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施宗标,沙筹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湘粤,广东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宗标,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沙筹��,女,住阳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施宗标、沙筹妹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施宗标应偿还透支本金66032.21元及利息、滞纳金3469.1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返还受理费1699元。被执行人沙筹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施宗标有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经本院到房产、国土、车辆、工商及市各银行等部门查询,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有笔录和回执为证。本院认为:鉴于查封被执行人施宗���的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本案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3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大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