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01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其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2093元(即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2763元减去寇某某应返还王某某医疗费670元,下余2093元)。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寇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红系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石泉乡下兰庄行政村村民,在本院管辖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15年1月21日将此案委托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已收到此委托执行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执字第0120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