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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和仿与胡祥刚、徐汉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和仿,胡祥刚,徐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王和仿。被申请人:胡祥刚。被申请人:徐汉斌。2015年1月13日20时55分,被申请人胡祥刚驾驶鄂A×××××号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动物园路武汉动物园路段与申请人王和仿发生交通事故。现申请人王和仿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汉斌所有的鄂A×××××号轻型封闭货车,担保人李雪峰自愿以其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和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汉斌所有的鄂A×××××号轻型封闭货车;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李雪峰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