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郁学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学要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7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郁学要,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于,汉族,本科文化,郑州心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逋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秦岭路66号院20号楼3单元41号,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3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由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顺平县人民法院决定,由顺平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郁学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郁学要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郁学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郁学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满增代理审判员 齐金谦代理审判员 郭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