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桂平与侯元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平,侯元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64号原告:刘桂平,男,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金得福,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元珂,男,住和龙市。原告刘桂平诉被告侯元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桂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桂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平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