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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桂平与侯元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平,侯元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64号原告:刘桂平,男,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金得福,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元珂,男,住和龙市。原告刘桂平诉被告侯元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桂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桂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平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