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明天、高茜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天,高茜,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16号申请人:张明天,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高茜,女,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天,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与高茜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177617-1。法定代表人:吴俊。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申请人张明天、高茜、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明天、高茜、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对绿园小区8幢506室业主张明天、高茜的房屋室内财产损失一次性补偿壹万伍仟元整(其中鉴定损失4000元,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补偿11000元),于2015年2月13日履行;二、安徽省武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明天、高茜(绿园小区8幢506室业主)之间因火灾房屋室内产生财产损失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之间对房屋室内财产损失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