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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孟民初字第302号原告蒋某。被告刘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认识并同居,于××××年××月××日在孟村县医院生育一男孩,现名刘士豪,并由孟村县医院出具出生证明。现原告起诉被告不想再在一起生活,希望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故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所育儿子刘士豪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二、孩子的姓名权由原告决定;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