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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解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曲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蕾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乙、被告人解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被告人解某与张某才(已判)密谋由被告人解某从曲阳县骗取一车煤到故城县,将煤炭给张某才以抵顶解某欠张某才的债务,并由张某才冒充故城县砖厂老板协助解某实施诈骗。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解某来到曲阳县灵山镇魏古庄村王某乙的煤场,谎称张某才的砖厂要煤,让王某乙送煤到故城县,王某乙经电话联系张某才进行核实,张某才以谎言予以确认。次日,王某乙将97.56吨煤送到故城县一货场,后张某才将该车煤卖给故城县大马坊砖厂高某,并从高某处共支款45000元用来抵顶被告人解某欠其的债务。经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估价:王某乙被骗的煤款价值人民币59024元。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解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解某辩称,是张某才和高某骗的他,自己也是受害人,不构成诈骗罪,自己是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被告人解某与张某才(已判)密谋由被告人解某从曲阳县骗取一车煤到故城县,将煤炭给张某才以抵顶解某欠张某才的债务,并由张某才冒充故城县砖厂老板协助解某实施诈骗。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解某来到曲阳县灵山镇魏古庄村王某乙的煤场,谎称张某才的砖厂要煤,让王某乙送煤到故城县,王某乙电话联系张某才进行核实,张某才以谎言予以确认。次日,王某乙将97.56吨煤送到故城县一货场,后张某才将该车煤卖给故城县大马坊砖厂高某,并从高某处共支款45000元用来抵顶被告人解某欠其的债务。经曲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估价:王某乙被骗的煤款价值人民币5902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被衡水市故城县解某、张某才等人诈骗了97.56吨煤炭,价值63410元。因为送煤认识的解某,2010年12月9日,解某来到王某乙的煤场,说有两个砖厂需要用3000吨煤,都是给现钱,后解某让自称是砖厂老板的张某才给王某乙打电话,张某才说自己的砖厂需要1500吨煤,在电话上谈好了价格和标准。第二天王某乙将97.56吨煤送到故城县一个货场,来了两个人一个自称是张某才,另一个自称是另一个砖厂老板,叫高某,他们看了煤后,说卸完煤后化验结果出来立即付款。化验结果出来后,张某才、高某一直没过来,解某给他俩打电话打不通。解某说把钱给要出来,事后也联系不上了。在2011年正月,高某说在货场卸的煤拉到了高某的砖厂里,煤款已经给了解某和张某才。在拉煤之前,解某和张某才对高某说从曲阳弄车煤过来,但不给曲阳钱,由解某、张某才支钱。2、同案犯张某才供述证明,解某欠张某才钱,张某才给解某要钱,解某说拉车煤过来抵账,张某才同意。解某说曲阳县老王打电话时,让张某才说自己是砖厂老板,后张某才在电话里给老王说,自己是故城县一个砖厂老板,需要3000吨煤,卸煤后付款。张某才给砖厂老板高某打电话,说曲阳县送过来一车煤,很便宜,高某说先看看煤。老王将煤拉来后,解某让他将煤拉倒了卸货场先取样化验,张某才就和高某走了,后来化验结果可以,张某才和解某将煤送到高某砖厂,当时没有结账,高某给解某打了一个欠条。后解某给高某打了个收条,张某才凭收条将煤款支取,共四万五千元。3、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在2010年冬天解某给高某送过煤,没有给现钱,后解某和张某才分几次共支走了三四万块钱,并打了收款条。4、证人王某甲、李某、崔某证言证明,三人和王某乙合股在东口南村开煤场。2010年冬天的一天,王某乙、李某、崔某、王某甲都在煤场里,王某乙接了一个电话后开车出去接回来一个男子,这个男子自称是故城县的,说要3000吨煤砖厂用。第二天,王某乙从煤场销出去一车煤,大概有一百吨左右,煤款和运费共6万多元。煤销出去后,王某乙说要煤的人找不到了,煤款一直没有要回来。5、证人田某证言证明,听说在2010年冬天,解某让王某乙往故城县的砖厂送了100吨左右的煤,煤送到了,人却找不到了。6、过磅单证明,2010年12月10日,单位:张某才砖厂,净重(T)97.56,每吨650元,金额63414元。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混合面煤97.56吨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9024元。8、辨认笔录证明,高某辨认出王某乙、张某才;张某才、王某乙相互辨认;王某甲辨认出解某。9、故城县里老乡皮婆屯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张某才无正当职业。10、协助查询通知书证明,解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均无客户信息;解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有客户信息,卡号62×××69,账户余额为4.80元。11、本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才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12、故城县公安局里老派出所证明,解某到乡政府为儿子征兵的事来查询其儿子户口,值班民警就解某身份进行上网比对,显示解某为网上逃犯,随后将解某依法控制。1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解某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解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几年前,因为打官司借了张某才钱。2010年冬天,张某才让解某联系给高某的砖厂送煤,解某知道煤款到了张某才的手里就要不出来了,他会把煤款顶了欠他的帐。后解某给曲阳县的王某乙打电话说故城县有个砖厂长期要煤。王某乙送煤过来了,解某给张某才打电话让他到货场,解某给王某乙介绍说张某才是要煤的。后来高某来到货场与张某才一起和王某乙谈的煤价。等待煤炭化验结果时,张某才和高某离开了,好长时间找不到他们。后来张某才让解某给高某打了收条。张某才和高某没有给过解某、王某乙钱。庭审中解某供述,孩子当兵去武装部政审知道自己被上网了,后去派出所办事,派出所民警说他被上网追逃了,解某表示投案。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里老派出所到案经过载明,2014年7月30日,解某到里老派出所投案。故城县公安局里老派出所证明及被告人当庭供述证实,被告人解某已知自己被上网追逃,到派出所办事时,值班民警经上网比对显示解某为网上逃犯,将解某依法控制的事实。里老派出所到案经过与故城县公安局里老派出所证明及被告人当庭供述相互矛盾,故对里老派出所到案经过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砖厂要煤货到付款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被告人解某让张某才冒充砖厂老板,谎称其砖厂需要煤货到付款;同案犯张某才供述证明,被告人解某让张某才给王某乙通电话时自称是砖厂老板,货到付款;证人高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解某和张某才支走煤款;证人王某甲、李某、崔某、田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解某骗了王某乙的煤款;被告人解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在明知张某才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虚构张某才是砖厂老板的事实,让被害人王某乙送煤骗其煤款。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解某伙同他人虚构砖厂要煤,货到付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煤款,故对被告人解某提出自己也被骗,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故城县公安局里老派出所证明及被告人解某供述证明,被告人解某因办事来到派出所,并非自动投案,且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被告人解某提出系自首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解某和张某才退赔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90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征审 判 员  高玉贤人民陪审员  董庆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