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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法定代表人陈西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玉齐,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861号。代表人严道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津,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姬建生,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西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玉齐,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黄石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津、姬建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51元,减半收取为1525.50元,由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斌审 判 员  柴 卓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显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