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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吕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吕某,女,1991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马某,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