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柳兰会诉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兰会,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柳兰会,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薛勇,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兰会与被告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兰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兰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柳兰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尔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晓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