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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安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雷金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安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雷金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77号原告广东安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康。委托代理人张胜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雷金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