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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汉)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武国营与魏朝民、张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营,魏朝民,张春良,武国营,魏朝民,张春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汉)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武国营,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现住汉沽管理区治强里。被告:魏朝民,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现住汉沽管理区艾篙岭村。被告:张春良,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现住丰南区东田庄乡李兴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国营与被告魏朝民、张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国营撤回对被告魏朝民、张春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武国营承担。审判员  孙伯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