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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553号原告:冯某甲,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殷青山,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乙,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利,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婉丽,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