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斯麟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徐保华、张开娣互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斯麟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保华,张开娣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174号原告上海斯麟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世华。委托代理人刘德龙,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保华。被告张开娣。原告上海斯麟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保华、张开娣、徐某互易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保华、张开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斯麟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6月3日,原告与上海申江综合服务部(以下简称申江服务部)签订合同,向申江服务部购买J82-2B及J82-600MM两套纵剪机组。后申江服务部将J82-2B纵剪机组从原告处借走,并签署借条,承诺3个月内归还新的机组设备,由申江服务部员工徐某办理提货并进行签收。然而,申江服务部到期未予交付及其,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3年2月20日,申江服务部办理注销,因被告徐保华、张开娣原系申江服务部的合伙人,故向被告徐保华、张开娣进行催讨,但两被告一致未予理睬。原告认为,原告与申江服务部所签署的借条合法有效,申江服务部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新的设备。现申江服务部已经注销,被告徐保华、张开娣作为其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保华、张开娣相互连带偿还原告J82-2B纵剪机组一套(价值人民币55万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为要求被告徐保华、张开娣按申江服务部借条中的承诺向原告交付新的J82-2B纵剪机组一套。被告徐保华、张开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日,申江服务部向原告出具借条,记载:今由上海申江综合服务部向贵公司借J82-2B和J82-600纵剪机组各一台。从今起3个月归还新的J82-2B和J82-600机组设备等。2011年2月26日,申江服务部员工徐某在该借条上书写“今借到J82-2B纵剪机组一套,详见清单”。申江服务部再次对该借条盖章确认。2011年5月19日,申江服务部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记载:今有上海申江综合服务部向贵司借了一台J**-2B纵剪机组。从今天起150天内归还新的J82-2B纵剪机组一台。另查明,原告曾于2007年6月3日与申江服务部签订合同,约定申江服务部向原告出售J82-2B纵剪机组等产品,其中记载J82-2B纵剪机组单价金额为人民币55万元。还查明,申江服务部为普通合伙,合伙人为被告徐保华、张开娣。2013年2月20日,申江服务部注销。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借条、合同、工商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原告与申江服务部间实为以物换物的互易合同关系。原告已将其原有的J82-2B纵剪机组交付申江服务部占有,该J82-2B纵剪机组所有权业已转移至申江服务部。申江服务部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新的J82-2B纵剪机组则构成违约,原告依法有权要求申江服务部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申江服务部注销后,被告徐保华、张开娣作为申江服务部的原普通合伙人应当对申江服务部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保华、张开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斯麟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新的J82-2B纵剪机组一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0元,由被告徐保华、张开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成方代理审判员 樊 蕾人民陪审员 沈耀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隽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