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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某梦与重庆百川厨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梦,重庆百川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刘某梦,男,199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华(系原告刘某梦之父),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龚万军,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卢春琼,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百川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饮水村216号,组织机构代码59366481-3。法定代表人王倩,重庆百川厨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利,男,重庆百川厨具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喀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梦与被告重庆百川厨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梦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