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继勇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路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路桥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475号原告:黄继勇。委托代理人:张坚,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路桥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代表人:苏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红斌,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梦,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月5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3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寿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