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闭毓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8号罪犯闭毓宁,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1)上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闭毓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闭毓宁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市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万杰、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文联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闭毓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闭毓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闭毓宁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罪犯闭毓宁与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闭毓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8.5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款书、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闭毓宁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闭毓宁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