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4-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贾群霞与耿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群霞,耿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248号申请执行人贾群霞,女,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耿政国,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贾群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耿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建斌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贾群霞2000元,(2014)汝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到2014年4月份,申请执行人贾群霞出具结案证明,本案可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长 李小强执行员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