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37���原告:袁某某,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鹏,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某,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叶松青,东至县胜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玉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梦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