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田金海与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海,刘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325号原告田金海。委托代理人宋伟,临朐寺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海与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金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金海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海撤回对被告刘超的��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田金海负担。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