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霞与朴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86号原告李某某。原告代理人张雪梅,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朴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月6日于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朴某某缺席。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郑州市中原工学院认相识。2010年3月11日,原、被告双方在郫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0月31日,婚生女朴恩禛出生。婚后,被告一直沉迷于网络赌博与娱乐,不工作,家庭生活来源由女方打工及女方父母支助。被告为赌博私刻公章、伪造收入证明等方式办理了很多张信用卡,均大额透支取钱用于赌博,以至大量欠款无法归还。2013年10月被告请人假冒原告办理公证,将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郫县中铁瑞景的房屋抵押,后于2014年年初瞒着原告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2014年4月,被告父母及其姑姑替被告归还了200000元的信用卡欠款,被告仍继续沉迷于赌博。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朴恩禛随原告生活。被告朴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郑州市中原工学院读书时相识,于2010年3月11日在郫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朴恩禛,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父母家,原告以被告沉溺于赌博,无责任心,对原告及小孩不关心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和谐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营造,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和纠纷,如双方能互敬、互谅、互让以及加强沟通和交流是能够化解的。虽然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朴某某离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