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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覃秦爱申请执行覃连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秦爱,覃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覃秦爱,女,2004年生,壮族,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法定代理人秦任有,男,1982年生,壮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父亲。被执行人覃连,女,1986年生,壮族,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本院在执行覃秦爱申请执行覃连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覃秦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了3000元抚养费给申请人覃秦爱,申请人覃秦爱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2014年度的抚育费执行完毕,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明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