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执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宏诚与王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宏诚,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台执民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韩宏诚,其他。被执行人王群,其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中院(2012)浙台商外初字第00005号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群存款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