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吴守联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守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683号罪犯吴守联,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守联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五百元。案经安徽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滁刑终字第00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守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守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守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守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