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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谭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47号罪犯谭波,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10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责令被告人谭波等五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6784元,责令被告人谭波等四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3108元,责令被告人谭波等三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3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685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谭波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2.8分。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罪犯谭波住所地镇人民政府、镇民政所、派出所及村民委员会开具了罪犯谭波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