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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崔洪嘉与冯柱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洪嘉,冯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崔洪嘉,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颐和雅苑*期**栋3门***室。被申请人冯柱,男,198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育民村韩家屯。申请人崔洪嘉与被申请人冯柱诉前保全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冯柱按申请人申请金额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冯柱所有的吉C5W5**号捷达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