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吴财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财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444号罪犯吴财龙,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以(2008)当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财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年8月26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财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财龙在服刑期间,分别于2011年9月和2012年7月因打架分别受到警告处分,2013年9月冲撞民警受到禁闭处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2月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财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财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