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永全与高金、池素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全,高金,池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刘永全,住XX县,电话136XX****XX。被告高金,年月日出生,住XX县,电话138XX****XX。被告池素芳,年月日出生,住XX县,电话152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全诉被告高金、池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全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0元,由原告刘永全负担。保全费670.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