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东法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黎伟雄与丘东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伟雄,丘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黎伟雄,男,汉族。被执行人:丘东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伟雄与被执行人丘东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惠中法民二字终第1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丘东萍应当向申请人黎伟雄支付40000元及利息8146.06元(暂计至2014年12月17日止)、延迟履行金511元暂计至2014年12月17日止)、诉讼费700元、负担执行费71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丘东萍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黎伟雄【案号为(2013)惠东法执字第569号】,依据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黎伟雄应当向丘东萍支付40000元及利息6599.79元(暂计至2014年12月17日止)、延迟履行金2800.56元(暂计至2014年12月17日止)、诉讼费800元、负担执行费510元。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黎伟雄银行存款4600元。经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同意两案执行款相互抵扣。由丘东萍支付黎伟雄3756.71元。丘东萍负担两案执行费共643.29元。现丘东萍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中法民二字终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崇峰审判员 钟振华审判员 黄贤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