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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陈宝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巫山镇中桥村*组。组织机构代码06568844-0。法定代表人李启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仕武,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号。工商注册号500101000023227。法定代表人陈宝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同河村*组。工商注册号500228300005822。代表人陈宝林,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宝堂,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陈宝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县中兴煤矿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法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