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滁州德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德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德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来城南大街三里桥被执行人: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南路路灯管理处北侧本院在受理滁州德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