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温某某,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刚,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仲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相识恋爱,2008年2月18日生育一子杨某甲,2011年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性格不和,原告一直在外打工挣钱养家,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超过2年,加之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无端对原告进行打骂,对原告的生活漠不关心,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小孩成年,学费、医疗费据实平摊;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被告婚前了解充分,婚后感情较好,被告对原告关爱有加、被告也没有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相识恋爱,2008年2月18日生育一子杨某甲,2011年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纠纷发生。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页、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提交的个人贷款合同及双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了家庭生计而在两地务工挣钱养家,分多聚少,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纠纷,是正常的,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多一些包容、理解,夫妻感情也是可以和好如初的。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温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