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高州市荷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与古进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荷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古进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1号原告:高州市荷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负责人:李国权,主任。被告:古进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荷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诉被告古进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荷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1元,由原告高州市荷花镇农金会债权债务清偿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境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