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583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