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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583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