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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孔庆海、张旭双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孔庆海、张旭双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乾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55528586-3。法定代表人:张春平。委托代理人:吕国志,男。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孔庆海,男。被执行人张旭双,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孔庆海、张旭双买卖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被告XX、孔庆��、张旭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8000元并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算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