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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伍某成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某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579号罪犯伍某成,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某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9.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某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某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