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鼎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485号原告叶某某,男,住福鼎市。被告吴某某,女,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开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学捷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