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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惠祥街13号。法定代表人林红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波,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元,由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庞 磊人民陪审员  魏秀经人民陪审员  于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洁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