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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涛,男,住潮州市湘桥区。2007年8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4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1年4月29日至2013年11月12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涛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黄涛,于2014年8月29日晚10时许,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区旧西门街一发廊,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黄某娟的人民币500元抢走。作案后,赃款被被害人花费用光。2、被告人黄涛,于2014年9月6日晚10时许,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区下东平路一发廊内,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兰的一枚金戒指、一部三星牌GT-S7562手机抢走。赃物价值人民币2058.96元。作案后,被告人将抢得的该枚金戒指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销赃给吴某林,并将抢得的手机扔掉。归���后,赃物无法追回。3、被告人黄涛,于2014年9月初一天凌晨1时许,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区滨江长廊靠韩江大桥旁变压台旁,见一对男女坐在石椅上,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将该男子的一部小米牌MI1S(4G)手机及人民币170元抢走。赃物价值人民币243元,连同现金共计人民币413元。作案后,被告人将抢得的手机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销赃给林某忠。归案后,赃物被追回扣押在案。4、被告人黄涛,于2014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区滨江长廊靠韩江大桥旁变压台前,见被害人黄某钿及其朋友坐在摩托车上,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黄某钿身上的人民币300元抢走。作案后,赃款被被害人花费用光。5、被告人黄涛,于2014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区滨江长廊��子桥旁凉亭,见被害人陈某及其朋友坐在凉亭,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陈某的一部三星牌N719(16G)手机及人民币600元、被害人陈某的朋友一部苹果4(A1387,16G)手机抢走。赃物价值人民币2979.12元,连同现金共计人民币3579.12元。作案后,被告人将抢得的苹果4手机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玲,并将抢得的三星牌手机扔掉。归案后,赃物苹果4手机被追回扣押在案。6、被告人黄涛,于2014年9月22日凌晨,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区滨江长廊物色作案对象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涛共抢劫作案6宗,抢劫数额为人民币6851.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娟、李某兰、黄某钿、陈某的陈述、有证人吴某林、林某忠、陈某玲的证实、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相片、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本院(2007)潮湘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说明材料、潮州市湘桥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潮湘价认(2014)420号、408号、4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涛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之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涛被指控第六宗抢劫作案未遂,对该宗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告人黄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粤V989**摩托车一辆、砍刀1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素玉人民陪审员  陈壮培人民陪审员  翁克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