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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古桂英与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桂英,程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21号原告古桂英。委托代理人阴小欣。被告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桂英诉被告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桂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桂英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59.50元,由原告古桂英负担。审判长  贾艳明审判员  王丽红审判员  李国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