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古桂英与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桂英,程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21号原告古桂英。委托代理人阴小欣。被告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桂英诉被告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桂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桂英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59.50元,由原告古桂英负担。审判长 贾艳明审判员 王丽红审判员 李国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