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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余建毅、许媛芳与罗定市亿昌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毅,许媛芳,罗定市亿昌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98号原告余建毅,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许媛芳,女,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被告罗定市亿昌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罗城街道人民南路116号后座二楼。法定代表人卢景宇,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琪杰,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余建毅、许媛芳诉被告罗定市亿昌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余建毅是被告聘请的司机。2014年4月28日,原告余建毅在乘坐属被告所有的肇事车辆送货途中,因车辆碰撞公路中心水泥隔离带翻侧发生而致伤。原告余建毅以事故时其是在受被告雇佣期间而遭受人身伤害为由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12569.64元。本院认为,被告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陈述其是在受被告聘请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受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先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现被告尚未申请工伤认定,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建毅、许媛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汉东人民陪审员  陈华良人民陪审员  岑红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