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儒厚与姚敦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儒厚,姚敦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张儒厚,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被执行人姚敦武,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侗族,务农。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黄强,该公司总经理。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儒厚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99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敦武已于2015年2月6日主动履行案件受理费8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已于2015年2月10日主动履行赔偿款9981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金和审判员 吴进华审判员 彭再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