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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范秋堤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3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秋堤,女,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施丽平,女,汉族,1949年2月22日出生,北京中大研博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系范秋堤之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范秋堤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8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秋堤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我患抑郁症后确实是自己找人开假条时写的是精神焦虑,这个确实是我的错误,后双方到仲裁委,我本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现调解内容中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我需要交接的已履行,但第一项按照法律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给予补偿金,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一直没给,第三项中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应办理的各种交接还未履行。我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是仲裁委的调解书,我是作为证据提交的,而此次起诉我是依据仲裁委京劳仲字(2014)第24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起诉的,一、二审法院认定我在仲裁委达成调解又反悔,并据此作出裁定是错误的。2.一、二审法院认定我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没有事实依据。应该是仲裁调解前三条都已解决了的前提下此条才生效。(二)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法院依据在仲裁委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条作出裁决是错误的。综上,范秋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业已生效的京劳仲字(2014)第126号调解书虽载明自2013年9月1日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同时表明“范秋堤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范秋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故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所作裁决并无不当,范秋堤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故对其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范秋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秋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韩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明鹭书 记 员 姜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