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与胡某丙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胡某甲。申请人:胡某乙。被申请人:胡某丙。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因与被申请人胡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某丙在武昌区热电厂拆迁项目部的人民币700000元的拆迁款,担保人胡某甲、刘冬云提供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临江大道4栋3单元2层2号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申请人胡某丙在武昌区热电厂拆迁项目部的拆迁款人民币7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二年。2、将申请人胡某甲、刘冬云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临江大道4栋3单元2层2号(房屋产权证:武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建筑面积82.66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怡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