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申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007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直河村铁合金厂院内易开元国际石材交易市场一区一排20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强,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子芳,北京子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西安南路莲花家园11栋705。法定代表人:练香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旭丰,北京凯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6603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实司法鉴定机构以被注销,其在一审审理期间进行的鉴定系违法,一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数额。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一审鉴定机构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1月被注销,但在一审审理期间其具备主体资格,申请人称鉴定结构主体不合法缺乏证据支持。关于申请人所提不认可该鉴定报告,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的分包合同及相关补偿补充协议等约定的石材单价计算相应的工程款数额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X X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范爱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友祥 更多数据: